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霖芝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叁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伍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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