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奐璋 右原告與被告長佳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叁仟壹佰肆拾伍萬零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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