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林建元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八十七萬二千零四十一元,應徵裁判費二萬零五百九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二萬零五百四十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預納送達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胡晏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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