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34號原告 郭璟萱 訴訟代理人文聞律師
許玉娟 律師 陳曉雯 律師上列原告與 洪士晉 全體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洪士晉除戶戶籍謄本、洪士晉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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