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617號原告 羅志奇 被告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
,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洪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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