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598號原告 黃玲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淵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本件訴之聲明為何。即原告請求有理由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故應補正訴之聲明。
二、請求權基礎為何。亦即對被告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為請求。
三、被告為損害行為之具體時間、地點。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