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醫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34號上訴人即原告 郭璟萱 被上訴人即被告 洪紫涵 ( 洪士晉 之繼承人)
洪若淮 (洪士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1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