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34號上訴人 丁伊菉 訴訟代理人 余標勇 被上訴人 董敏 訴訟代理人 董大偉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依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鑑定報告之改善建議,即6樓外牆重新施作防水工程所需費用之估價單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劉庭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