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請人 李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3日屆滿(原於111年5月21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本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高菁菁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藍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07NY0000000-01500000002藍海海運股份有限公司107NY0000000-01491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