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36號原告紹陽交通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黃雅玲 被告 林明寬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因當事人死亡而聲明承受訴訟,以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前當事人已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49號、91年度台抗字第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準此,可知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死亡乙事,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然本件訴訟係於111年6月8日起訴繫屬本院,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則被告於起訴時已死亡,揆諸前開規定,已無當事人能力,又無從補正,是原告之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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