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172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文卿 代理人 陳渝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11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黃文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南分行110年12月9日37,276元ZI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