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即被告豐富海洋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淑玟 被上訴人即原告亞洲沛妍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沛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
7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上開裁定業於109年8月12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