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日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清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周淑平 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6,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8日
書記官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