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住臺北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本院於民國
96年11月28日以96年度簡字第333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15日,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指定之公益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民國97年1月3日確定。茲該受刑人經二次傳喚不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字第499號執行卷宗屬實,則受刑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2款規定且情節重大一節,應堪認定,是聲請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義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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