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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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為印尼國人,有被繼承人 王南安 之除戶謄本一件、被繼承人王南安與被告乙○○之結婚證明書原文及中譯文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住台南縣安定鄉中沙村三鄰中崙一0八號,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入出境紀錄,發現被告目前並未居住在國內,足認原告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住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予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