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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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聲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惠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以一百零一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九個月(此次准予延期九個月,加計本院一0二年度消債聲字第三五號裁定准予延長之八個月期限,合計共已延長一年五個月,即自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起至民國一0三年七月止,復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起至民國一0四年四月止停止履行,自民國一0四年五月起,依照原更生方案繼續履行債務)。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25日遭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鑼洋公司)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公司歇業或轉讓」之事由終止勞動契約,失業初期以失業給付及鑼洋公司核發之資遣費勉強履行更生方案,惟扣除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已無剩餘,其履行確有困難。又聲請人前報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12月份之職業培訓課程(自102年12月起至103年6月底止),待培訓結束後1個月內若順利覓得工作得繼續履行更生方案,故於102年11月向本院聲請延長履行期間,聲請人之培訓課程雖已結束,然更生方案每月所需還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未來再次覓得之工作每月薪水至少須達40,000元以上,始足以履行更生方案,聲請人面試多項工作,然迄今仍無法順利覓得合適工作以負擔更生方案還款金額,爰聲請再予延長履行期間至104年4月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認可更生方案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前於
102年11月14日以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並經准予遞延履行期限8個月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消債聲字第35號延長履行期限卷宗核閱無訛。嗣聲請人復於103年8月7日具狀主張有上開聲請意旨所陳之情,故再予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有其提出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異動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另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最新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目前確為退保中,有本院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上開所陳,尚非妄言,聲請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9個月,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張淑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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