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簡秀玉 被告 王蓮財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原交易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蓮財因本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8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簡秀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雖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0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經原告具狀提出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有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陳偉達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憶萱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