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4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基簡字第470號原告 黃素貞 被告 陳品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付款人為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票據面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0萬元,詎屆期提示竟未獲付款,經原告迭為催討,惟被告置之不理,迄今仍未清償, 爰依 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支票帳戶確係我的,當初我把空白支票蓋印後借給訴外人 林金富 先生即原告的姊夫,我確實有跟林金富借120萬元,是陸續分三次週轉貨款,因為去年我先生往生,我有跟林金富的太太 黃瑞娟 商量,希望不要持系爭支票去兌現,她沒有答應,惟業已陸續清償30萬元左右等語,以資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678號判例參照)。故發票人如欲免除票據責任,即應就執票人取得系爭支票時明知其前手與票據債務人間存有抗辯事由,卻惡意取得系爭支票乙情,負舉證之責。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2紙、退票理由單4紙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自堪信為真實。且被告就其前向訴外人林金富借款120萬元乙情,並不爭執。是按票據為無因證券及流通證券,票據關係原則上與其原因關係分離,票據之轉讓,除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者外,讓與人殊無將其取得之原因關係債權,一併讓與受讓人之可言,觀諸票據法第13條之規定自明。系爭支票確為被告所簽發乙情,已如前述,則原告自得行使系爭支票上之權利。此外,被告復無法證明原告取得系爭票據係出於惡意,揆諸前揭說明,自無法為其有利的認定,被告仍無法卸免其票據債務人之責。至被告雖辯稱其業已清償30萬元左右云云,惟查,依一般民間習慣於票款為部分清償時,均以換票或其他方式揭示部分清償之意旨,被告未提出曾經換票或足以表彰部分清償之證據,是被告之抗辯,至難憑採。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票據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票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6月29日(起訴狀繕本於104年6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2,880元,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88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民國)│(民國)│(新臺幣)││├──┼────┼─────┼──────┼──────┼──────┼──────┤│①│陳品秀│基隆市第二│103年4月28日│104年1月21日│200,000元│DV0000000號││││信用合作社│││││├──┼────┼─────┼──────┼──────┼──────┼──────┤│②│陳品秀│基隆市第二│103年7月6日│104年1月21日│1,000,000元│DV0000000號││││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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