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李甘富 被告 洪黎明
謝穎蕙 廖毫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上訴字第190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王鏗普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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