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811號債權人佳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彬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贊輝 即惡魔島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3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商號最新商業登記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債務人商號正確之名稱,該裁定已於105年
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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