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7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78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奕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30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奕臣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柒袋(合計驗餘淨重肆捌點伍參肆陸公克,合計純質淨重肆伍點柒柒捌壹公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柒個、夾鍊袋壹包(共參拾肆個),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鍾奕臣明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2年9月6日17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某巷內,以新臺幣16,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緯 」之成年男子購買數量不詳之7包愷他命後持有之。嗣於同日20時35分許,鍾奕臣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搜索,當場扣得愷他命7包(合計驗餘淨重48.5346公克,合計純質淨重45.7781公克)、夾鍊袋1包(共34個),始悉上情。
二、證據: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鍾奕臣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扣案愷他命7包及夾鍊袋1包(共34個)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 查愷 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本件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7袋(合計驗餘淨重48.5346公克,合計純質淨重45.7781公克),已達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理應深知無故持有毒品為法所禁止之行為,竟仍為本件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第11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總純質淨重既已逾20公克,自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細結晶7袋(合計驗餘淨重48.5346公克,合計純質淨重45.7781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10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係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盛裝上 開愷 他命之包裝袋7個及夾鍊袋1包(共34個),均係用於防止該愷他命裸露、潮濕,便於攜帶、持有,為被告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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