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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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附民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號原告 鄭忠合 被告 岳華興
劉保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1年度簡字第3350號,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13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王靖茹法官王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冠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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