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8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輝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周建銘 」之記載,均更正為「周明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文字,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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