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正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2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朱正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鄭伊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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