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李良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淵洲 、 李再興 、 李春美 、 李金聰 、 李良和 、 李金清 、 林財發 、 李安夫 、 李順原 、 李靜雄 、 黃水梅 、 李育霖 、 李明良 、 許瓊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99年度上字第
104號民事判決),茲因聲請人於該訴訟中有支出費用,為此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之上開訴訟,業由相對人李安夫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聲字第193號審理中,此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茲因本件聲請與前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係就同一事實為相同之聲請,顯屬重複,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