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74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零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94年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約定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計算利息,每月結算1次,並於繳款截止日之翌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2%,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週年利率20%計算。
(二)債務人於94年6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每個月為1期,分94期平均攤還,按週年利率18.25%固定計算利息。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項為證。
(三)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餘欠57,07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9,750元│94年6月1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27,329元│96年2月5日起至│百分之18.25│96年3月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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