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99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維德選任辯護人陳明正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附表所示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朱家毅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附表┌───────────────┬──────┐│應更正部分│更正後之內容│├───────────────┼──────┤│被告年籍欄所載「58年9月29日」│5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