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261號原告 黃周鋒 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 律師
王秉信 律師被告衣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銘源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徐胤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