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97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日上午11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貳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叁拾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