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20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因98年度促字3154號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491,500元,應繳裁判費148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47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