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訴人即
原 告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甦活 創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貳萬伍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