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6號原告 何桃蘭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 律師
陳永來 律師 鍾若琪 律師被告 高靜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書記官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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