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75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明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8066號、第9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明琳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雖僅坦承部分犯行,然有證人之證述、監視器畫面、扣案物品及被告先前之自白等可資佐證,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觀諸被告之前科紀錄,係密集為多次竊盜之犯行,足認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並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5日執行羈押在案,合先敘明。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50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95日確定,並已於106年9月1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執更乙字第2227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經送監執行,即無再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可能,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