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12號原告 鍾桂英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 黃偉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應村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萬元(即原告所主張屬於遺產之不動產按實價登錄計算之價值308萬元,按原告應繼分2分之1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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