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1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1361號原告 陳郁翔 被告 郭銘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