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黃金耀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被告 姚君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4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欣璇法官朱家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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