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3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務人 陳義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8年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8年1月16日起至128年1月16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36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僅繳納至100年8月15日止,即未依約繳本息,依約定債務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應清償本金556,256元外,並應給付自100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