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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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20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張偉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下同)13,173元,專案補償款4,510元共計17,683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