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戴鳳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其中之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