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啟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張啟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正確姓名係張「啟」川或張「啓」川。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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