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其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玉金 間107年度訴字第5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054,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