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94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柏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書記官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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