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3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范胡德 相對人伍尼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 相對人 林昭君
林徐月英 林志聖 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存字第二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提存物,准予變換為面額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八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有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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