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08號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富吉 聲請人即債務人 嚴憲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例假日順延外,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以擔任計程車司機為業,扣除相關費用後每月固定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28,0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中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計程車租借合約書、收入切結書在卷可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6,00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期八年,總清償金額為7,296,00元,清償成數為46.76%(7,296,00÷1,560,242*100%=46.76%),於每月10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而債務人為增加收入,目前於台北縣擔任靠行計程車司機,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自應以99年度台北縣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0,792元為標準,債務人所陳報生活費10,734元已低於上開費用,自屬可採;另債務人另需支付父母親扶養費用共計9,666元,查債務人父母98年度總收入分別為0元、35,017元,且其父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並領有重大傷病卡,其父母確有無法自立生活需債務人扶養情事,又債務人父母雖育有兩名子女,惟債務人胞兄已車禍去世,債務人須獨立負擔父母扶養費用,其所陳報扶養費用合於以99年度扶養免稅額扣除父親殘障補助金(6,833×2-4,000)計算之金額,有債務人父母98年度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父親嚴清富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月清償金額│├──────┼──────────┼─────────┤│摩根聯邦│187463│913│├──────┼──────────┼─────────┤│花旗銀行│182878│891│├──────┼──────────┼─────────┤│玉山銀行│494372│2408│├──────┼──────────┼─────────┤│中國信託│392637│1913│├──────┼──────────┼─────────┤│台灣銀行│302892│1475│├──────┼──────────┼─────────┤││每月清償金額│7600│├──────┼──────────┼─────────┤│清償成數│46.76%││└──────┴──────────┴─────────┘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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