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4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銘湶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8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銘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564號、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許銘湶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564號、
5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則分別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違禁物,此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5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可參;另本案扣得之毒品雖屬結晶體及錠劑,然被告於攜帶過程中若有些許碰撞、摩擦,或因該包裝袋無法完全隔離水汽及空氣,無可避免皆會使所含之成分沾黏於該包裝袋上,而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其內分別含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MDMA而無法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識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MDMA,既已滅失,爰不再行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檢驗結果│重量│檢驗報告│├──┼─────┼───────┼────────┼──────────┤││咖啡色晶體│檢出第二級毒品│檢驗後淨重33.06│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1│1包│甲基安非他命成│公克│局97年5月28日刑鑑字││││分││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淺綠色圓形│檢出第二級毒品│檢驗後淨重11.14│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2│錠劑1包│MDMA成分│公克│局97年5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深綠色圓形│檢出第二級毒品│檢驗後淨重13.17│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3│錠劑1包│MDMA成分│公克│局97年5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紅色圓形錠│檢出第二級毒品│檢驗後淨重4.61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4│劑1包│MDMA成分│克│局97年5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咖啡色圓形│檢出第二級毒品│檢驗後淨重2.49公│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5│錠劑1包│MDMA成分│克│局97年5月2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