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賠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六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七日內補正聲請賠償之標的。及無罪判決之正本。
理由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記載冤獄賠償法第六條所列事項,向無罪判決機關提出之,本件聲請狀漏未記載聲請賠償之標的,又未附無罪判決正本,聲請程式顯有未備,爰命補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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