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一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竊盜罪嫌重大,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家宏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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