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232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奇鷹架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3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