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玉小字第7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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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玉小字第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
12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玉里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壹佰參拾參元,及應自
民國(下同)98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8計
算之利息,暨按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法官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