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45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45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上
午12時整在本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玖萬伍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
捌萬陸仟玖佰捌拾玖元,應自民國(下同)98年3月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法官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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